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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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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128号),现将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58.98万元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12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