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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来源调整为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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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落实中央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弥补地方财政减收缺口,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预〔2022〕30号)和《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来源调整为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2〕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中央补助市本级2022年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财力用于保障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鹤财社〔2022〕16号)下达的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100万元,资金来源调整为省下达市本级2022年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

  二、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

  三、其他事宜仍按《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鹤财社〔2022〕16号)办理。

  附件: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来源调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情况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