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关于安排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的通知》(江财农〔2022〕33号),现将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3.5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2022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财政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资金发挥绩效。
四、本次安排的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请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六、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安排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的通知(江财农〔2022〕3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