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江财建〔2022〕25号)(详见附件1),现下达你单位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共计27.93万元(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二、该项资金请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根据工程(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具体详见附件3),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附件:1.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江财建〔2022〕25号)
2.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分配情况表
3.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