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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鹤山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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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筠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增加我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我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在2018年58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即2019年609万元、2020年640万元、2021年672万元),主要用于“五邑通”IC卡工本费补贴,清洁能源公交车气价补贴,对公交企业执行低票价、冷僻线路给予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退伍军人优惠乘车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公交行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补贴。此外,市财政还以“以奖代补”形式对新能源公交购置进行补助,2016年补助400万元,2017年补助300万元,2018年补助400万元。2019年起,根据市政府第十五届(40)常务会议对《关于落实2019年购置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的请示》的批示要求,同意补助资金合计1,790万元,分三年划拨补助资金(2019年716万元、2020年537万元、2021年537万元),以及每年安排公交行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补贴20万元。综上所述,我市财政不仅从公交发展专项资金这一方面对公交企业进行补助,并且通过多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在近年我市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足额保障公交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每年递增5%。

  城市公交作为公益性事业,市财政将不断加强与市交通部门和公交企业的沟通,切实了解公交企业运营亏损情况,同时,建议公交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力度,着手改革传统公交运营方式,充分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精准掌握乘客流向、流量,精准配置车辆数量,精准安排班次密度,精准部署线路规划布局,通过不断优化要素配置,在确保公众公交出行保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无效和低效运营活动,实现公交企业降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目标。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