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四批)的通知》(鹤财农〔2022〕138号),现将2022年度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项目。请严格按照《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及《关于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相关要求执行。请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支出请列入2022年度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请严格按照《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由各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1.鹤山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安排明细表(第一期)
2.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3.关于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