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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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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3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103万元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持续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惠林政策,有效分散林业生产经营风险等方面。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2〕14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调整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