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3〕23号),现将2022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2年“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相关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结合本市保险规模、补贴比例、以前年度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结余情况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相关种植业(不含森林)、养殖业险种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2〕14号)等文件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财政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做好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3〕2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