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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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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2〕181号),现调整下达江财农〔2022〕147号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3年“2300231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在2023年度中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三、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3〕36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