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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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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鹤山市乡村振兴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113号),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附件要求专项用于支持驻镇帮镇扶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镇域公共服务类补短板项目、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项目等。请尽快通知有关项目单位,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二、请严格按照《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11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