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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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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鹤财农〔2023〕63号)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度“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相关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指定项目(详见附件)。请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