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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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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75号)和《广东省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50号),结合市政府对《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请示》的批示意见(下级文件2024-970),现将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给你们(分配明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该资金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有关规定使用,依照市林业局确认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发放。

  二、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粤财资环〔2023〕175号请列入2024年度“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30209)”、粤财资环〔2023〕150号请列入2024年度“节能环保支出—森林保护修复—其他森林保护修复支出(2110599)”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1.2024年鹤山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安排明

  细表

  2.2024年鹤山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下达明

  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4年8月28日鹤财农〔202484

  

   

  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

  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75号)和《广东省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50号),结合市政府对《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请示》的批示意见(下级文件2024-970),现将202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给你们(分配明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该资金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有关规定使用,依照市林业局确认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发放。

  二、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粤财资环〔2023〕175号请列入2024年度“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30209)”、粤财资环〔2023〕150号请列入2024年度“节能环保支出—森林保护修复—其他森林保护修复支出(2110599)”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1.2024年鹤山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安排明细表

  2.2024年鹤山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下达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