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4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 (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有关镇,由各有关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