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4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98.83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 (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如涉及资金在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他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4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