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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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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鹤府〔2020〕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租金减免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标准

  根据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进行减免,2020年2月份租金免收,3月份至6月份的租金减免50%,7月份至9月份的租金减免20%。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二、租金减免方式

  (一)未收取2020年7-9月份租金的,出租单位按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减免。

  (二)已收取(含预收) 2020年7-9月份租金的,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的减免租金(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减免金额)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将在2020年9月底前到期的,出租单位按规定将已收取的减免款项退还给承租方。

  三、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时间

  2020年2月至9月份租金减免情况,各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10月9日前将汇总的《2020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报鹤山市财政局备案。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租金减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鹤财资〔2020〕11号、鹤财资〔2020〕16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二)(江财资函〔2020〕87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