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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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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积极发挥政府资金扶持作用,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1号)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7号)等文件精神,鹤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鹤山市科工商务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了《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智宁,电话:8812229;邮箱:czj_zcb@heshan.gov.cn



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1号)、《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政府统筹出资设立,专门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5,000万元。当条件成 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按季度建立扶持续贷企业库,制定每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我市产业成功升级转型。

(五)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 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金融办、市科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资产办、中国人民银行鹤山支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成员单位的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议确定扶持企业续贷计划、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库外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划拨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市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事务,对每季度的扶持企业续贷计划进行审议,对库内外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划拨及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经费进行审批,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管委办可根据专项资金实际运营情况向营建投资公司或个人转授权。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资产办。

第七条 市资产办下属的鹤山市营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建投资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接受管委会、管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每季度的扶持企业续贷计划提出建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执行资金划拨与跟踪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营建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和营建投资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九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营建投资公司与银行沟通对接,报管委办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市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鹤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

(二)与营建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愿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制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营建投资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不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收取企业额外费用。


第五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鹤山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日综合收费率0.056%;且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上不得超过7天。资金使用费用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综合收费单笔最少以3天起计。最终结算时多还少补。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综合收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营建投资公司的运营费用及相应的资金成本后,结余部分转作为风险准备金和营建投资公司的经营收入,风险准备金由管委办审议确定;营建投资公司每年的运营费用按当年度向管委办申请,由管委办审议确定。


第七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扶持续贷企业库。合作银行按季度向营建投资公司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营建投资公司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用款情况,对合作银行计划提出建议,报送管委办审定后,建立扶持续贷企业库。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拨款授权书》。

申请企业可以为库内企业或其他库外企业。

第十八条 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及在《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通过审核后,银行将相关材料递交营建投资公司复核。

第十九条 复核。营建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进行复核,资料齐备后营建投资公司向管委办递交《鹤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预缴资金使用综合费用。

第二十条 划拨。属于续贷扶持企业库内的项目由管委办审批后划拨资金,不属于续贷扶持企业库内的项目由管委办初审,再报管委会审批后划拨。

第二十一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收到还贷资金7天内,营建投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 。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综合费用,经管委办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使用综合费用。

第二十二条 归档。完成退费工作后,营建投资公司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管委办备案。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营建投资公司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管委办汇报;管委办每季度向各管委会成员单位通报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管委办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 。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启动叫停机制,经管委会同意后再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对管委办及营建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镇(街道)参考此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支持各商会成立互助转贷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融资的力度,惠及更多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资产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