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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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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市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2〕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可继续按照《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鹤财采购〔2020〕4 号)、《转发〈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鹤财采购〔2020〕5号)及《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鹤财采购函〔2021〕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已在我市全面上线运行,适用云平台电子卖场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适用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通过该系统实施电子化采购,采购活动应优先采用远程线上开标和在线谈判、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尽量减少人员接触。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我市有关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人员,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具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其他场所进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2〕24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