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以及江门市财政局的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习人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人员2022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2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三、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进行2022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时,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内容;
(二)《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七)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八)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九)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十)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
(十一)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四、学习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应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如以前年度已经完成信息采集,请及时做好个人信息更新),在服务平台上开展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2022年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具体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
六、后续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依法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对施教机构课程质量、远程技术稳定性及相关功能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本年度内责令整改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施教机构将不接收其下年度备案申请。
附件:1.2022年度江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2.2022年度鹤山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明细表
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
(联系人:冯女士,联系电话:0750-8812385)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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