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鹤财监〔2023〕4号,我单位对鹤山市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的执业质量、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修订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鹤山市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抽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梁杏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MA511EY07A,地址位于鹤山市沙坪前南路840号二楼21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税务服务;财税咨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44078420220003,2023年向财政局备案的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4人。
经检查,发现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从2022年5月6日开始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梁杏科,但至检查日并未在该公司购买社保及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三、执业质量情况
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在抽查时发现,鹤山市XX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XX新材料(鹤山)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均存在审核流程不全,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均没有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二)对部分原始凭证审核不够严谨。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没有领款人签名,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但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并未作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
(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在抽查时发现,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四)存在交接手续不完备情况。经检查发现,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交接原始凭证时没有接收人签名确认。
四、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
(二)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坐支”现象。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现金收入的当天并没有送存开户银行,而是直接支出费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三)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中记账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均没有签名或盖章。
五、检查建议
(一)进行代理记账时,建议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于科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自身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建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费用,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严格管理现金收支。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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