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
根据鹤财监〔2023〕4号,我单位对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2022年的执业质量、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修订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抽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9日,负责人为易杰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663398259F,地址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113号之二。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企业会计顾问,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件,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提供企业事务咨询,担任企业事务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44078420170006,2023年向财政局备案的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7人。
经检查,发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杨某某,至检查日在该公司有购买社保及申报工资薪金个税,但在专职从业人员中,陈某某为退休返聘人员,未在该公司购买社保及申报工资薪金个税,其余专职从业人员均在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购买社保和在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申报工资个税。
另外,《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不需要取得单独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只需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即可。
三、执业质量情况
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协议书》未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内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经查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协议书》,未列明:(一)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二)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二)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均未有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发放工资也没有领款人签名的情况。
(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在抽查时发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四)会计人员未完全履行财务收支监督的职责,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不符。经查委托代理记账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发现存在费用支出仅凭发票列支、无审批的情况。
四、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属于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由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统一核算。
五、检查建议
(一)建议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合同内容,并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建议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注销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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