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40号)精神,在参照上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制定了《鹤山市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5月15日)》《鹤山市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5月15日)》《鹤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5月15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遇到清单项目变化调整的,以国家、省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
1.鹤山市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鹤山市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鹤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