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20〕35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对鹤山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鹤山市卫生健康局检查情况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鹤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2月22日制定了《鹤山市卫生健康系统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经费管理办法》,及时确保防疫资金及物资的高效正常运转;将疫情防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临床专家组及重症专家组、成立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均进行了集体决策。
鹤山市卫生健康局对中央、省、本级财政防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按要求用于医疗单位的运行经费、入境人员集中隔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核酸检测耗材费用、驰援湖北抗疫医务人员及其他防疫人员补助,使用流向明确。截至2020年8月31日,中央、省、本级财政防疫资金收入25,316,377.34元,防疫资金支出25,316,377.34元。
二、核查发现问题
鹤山市卫生健康局存在未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阶段会计核算处理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财会便〔2020〕2号)中关于疫情防控物资的会计核算建议进行处理的情况,对疫情防控物资未进行会计核算,只登记库存台账。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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