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镇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2018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18〕7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10月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城镇政府)为鹤山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财政补助一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84007086214E,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昆源路10号,负责人:李永炜。
二、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一)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鹤城镇政府年初财政拨款结转71.7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445.02万元,财政拨款支出411.32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105.41万元。
(二)预决算公开情况
2017年4月18日,鹤山市鹤城镇在鹤山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鹤城镇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2018年4月16日,鹤山市鹤城镇在鹤山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鹤城镇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预决算包括在鹤城镇公开的预决算数据中。
三、经费支出情况
(一)“三公”经费情况
1、公务接待情况:
2017年鹤城镇政府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金额为519,406.64元。
经检查发现: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中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共有148,434.14元公务接待费支出未取得派出单位的公函或应邀来访的邀请函件等资料。
(2)大部分接待支出未按“先审批、后接待”进行审批控制。
(3)工作餐费用计入接待费。经查阅2017年全年凭证发现全年发生的工作餐费计入接待费311,003.50元。
(4)计入公务接待费的支出519,406.64元中除16,607.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外,其他502,799.64元均通过现金结算。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情况:
鹤城镇政府车辆情况:鹤城镇政府日常使用车辆为六台,分别是帕萨特汽车(粤JX3823)、帕萨特汽车(粤J29N15)、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粤J1503S)、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粤J55930)、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粤J55950),权属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粤JY8023),权属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鹤城镇政府2017年公务用购置及运行费实际支出数为74,071.95元。
3、因公出国(境)费情况:
2017年度鹤城镇政府无安排出国(境)工作及活动,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实际支出数为0.00元。
(二)会议费、培训费情况
1、会议费情况:
2017年鹤城镇政府会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为5,000.00元。
2、培训费情况:
2017年鹤城镇政府培训费实际支出数为8,856.30元。
(三)无依据列支工作经费
2017年11月以现金方式,发重阳森林防火工作经费96,600.00元(10个工作组161人),按600元/人的标准支付。款项由相关工作组成员按组签领。
四、资产管理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
鹤城镇政府2017年期末,现金余额为438,662.45元,银行存款余额为405,123.88元。
1、现金管理情况
(1)超限额留存现金,鹤城镇人民政府会计账上反映,2017年“现金”科目年初余额8,371.98元,年末余额438,662.45元,月平均结存311,490.82元,其中最高为10月结余531,163.95元。2017年现金累计支出900,995.82元,月平均支出额为75,082.99元。现金月平均结存额是月平均支出额为4.15倍。
(2)2018年10月18日实地盘点现金53,174.36元,与出纳账一致,但现金余额大。
2、银行存款情况
鹤城镇人民政府本级有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44411601040001651账户余额835.46元;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80020000008560590账户余额404,288.42元;银行存款账上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2017年固定资产购置符合政府采购办法要求。
经检查发现:
1、2017年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
2、固定资产报废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017年9月报废鹤城镇洒水车一台(原值67,300.00元)被强制报废,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017年鹤城镇政府未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2017年有673,426.18元的资产出租收入在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反映。
五、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过对鹤城镇政府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并未发现鹤城镇政府存在设有“小金库”现象,资产处置收入无形成“账外账”,未存在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
通过对鹤城镇政府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2017年度鹤城镇政府未发生与扶贫等民生领域相关的收入及支出。
七、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鹤城镇政府有673,426.18元的资产出租收入在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反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
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单位的收支情况。
(二)鹤城镇政府超限额留存现金,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及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建议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将其控制在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范围内,防范风险。
(三)无依据列支工作经费,2017年11月以现金方式,发放重阳森林防火工作经费96,600.00元(10个工作组161人),按600元/人的标准支付。款项由相关工作组成员按组签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建议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笔费用,严禁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且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四)鹤城镇政府部分接待费支出未附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未按“先审批、后接待”进行审批控制,并以现金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违反《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江办发〔2016〕10号)“五、接待范围(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三)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纳入接待范围,对口接待。六、接待审批……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和“九(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经费。”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实施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使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加强接待费支出审批,完善接待费报销凭证。
(五)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和固定资产报废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违反《行政单位会计准则》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的规定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财务处理。”的规定。
建议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准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资产流失。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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