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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殡仪馆)关于2018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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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殡仪馆:

2018年8月,按照《关于2018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18〕7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10月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744487755M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尸体收殓火化,骨灰寄存,礼仪服务,处理遗物及医疗垃圾。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南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超养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1734万元

举办单位:鹤山市民政局

人数:鹤山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共26人,其中:殡管所3人、编制人数3人,另实有合同工20人。

单位情况:鹤山市殡仪馆是鹤山市民政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是由鹤山市政府和佛山南海自然人股东合资投建,投资资金共1734万元,鹤山市政府占30%资金投入、佛山南海自然人股东占70%资金投入;相对利润分成比例同等,鹤山市政府分配30%可供分配利润、佛山南海自然人股东分配70%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成按月计提分配。

二、预算收入的管理情况

(一)2017年财政预算拨款数为7,740,000.00元。

(二)2017年实际发生收入12,011,384.52元,其中属于财政拨款收入数为9,792,040.00元,是公开预算拨款数的126.51%。

市殡仪馆经费来源属于经费自理,2017年实际发生的财政拨款收入其实是经营收入上缴财政后的财政返还收入。

市殡仪馆2017年收入明细如下:

1、经营收入10,661,895.01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实质是经营收入上缴财政后,财政返还收入。市殡仪馆收到经营收入时,没有入账,是直接存入上缴财政专户。

2、事业收入1,275,450.00元,主要是收财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事业性收费。

3、其他收入74,039.51元。其中:小卖部场地租金收入66,000.00元、无名尸处理费4,410.00元、银行利息收入3,629.51元。

(三)2017年“应缴财政专户款”期初余额为0.00元,本年收应上缴的殡葬收入41,014.00元(殡葬费、无名尸处理费、鲜花圈款等),本年实际上缴41,014.00元,期末余额为0.00元。

三、预算支出管理情况

根据市殡仪馆提供的《鹤山市2017年部门预算表》,市殡仪馆2017年度总预算支出数为7,740,000.00元,账面实际发生总支出数为5,612,093.51元,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市殡仪馆2017年度没有出国(境)费用预算及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市殡仪馆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经费预算320,0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预算为267,000.00万元,合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金额587,000.00元。

实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金额为182,8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267,000.00元,实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合计449,800.00元。

市殡仪馆持有车辆8辆,原值合计金额为1,444,051.76元,车牌号为:粤J7F468、粤JEH574、粤JJR469、粤JFH864、粤JCW471、粤J47M46、粤JY1475、粤JY2247;其中:车辆粤JY1475、粤JY2247于2018年6月进行报废处理,检查核实市殡仪馆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上述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均为:鹤山市殡仪馆。

(三)公务接待费

鹤山市殡仪馆2017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8,0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7,960.00元。

(四)会议费

市殡仪馆2017年会议费预算为5,0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2,800.00元。

(五)培训费

市殡仪馆2017年没有培训费预算及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六)公务卡的设置与使用。

经检查,市殡仪馆没有设置公务卡,此项费用不存在。

市殡仪馆经费来源属于经费自理,其经营管理属于企业化管理,不设置公务用卡及用卡制度。

四、资产管理情况

市殡仪馆2017年固定资产期初余额为15,652,558.58元,当期新增固定资产332,540.00元,期末余额为15,985,098.58元。

根据《鹤山市殡仪馆2017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盘点结果,市殡仪馆2017年末固定资产合计15,985,098.58元,各项资产分类及明细如下:    

资产分类

金额

1、房屋及建筑物

12,365,955.10元

2、通用设备  

1,779,661.76元

3、专用设备    

1,772,789.00元

4、图书文物及阵列品

17,282.00元

5、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49,410.72元

合   计

15,985,098.58元

五、设立“小金库”情况

我们以查看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为主要手段,对2017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单位主要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经检查,发现市殡仪馆存在现金收支涉嫌“小金库”情况。如:2017年1月31日现付3号凭证,“支员工1月份加值班及岗位补贴”款项22,500.00元,后附对应的附件只有《现金支出证明单》,没有加值班相关情况的统计表、签领表等支出明细,没有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经询问,该项支出实际情况为:市殡仪馆每月按照《鹤山市殡仪馆激励员工提成分配方案的协议》协定的每月工资总额97,600.00元,与实际发放工资额75,100.00元之差22,500.00元,以现金形式提取备用。

经统计,市殡仪馆2017年1月-12月以上述形式提取的“加值班及岗位补贴”款项合计318,20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不适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及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六、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殡仪馆没有涉及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

七、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殡仪馆提供的《鹤山市2017年部门预算表》,并核对市殡仪馆2017年度的相关会计财务资料,市殡仪馆2017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如下表所述:

鹤山市殡仪馆2017年度预算数与账面实际列支数对比表

项目

2017年预算数

实际列支数

差额

工资福利支出

0.00

1,435,428.92

-1,435,428.92

商品和服务支出

7,420,000.00

4,131,028.59

3,288,971.41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0.00

45,636.00

-45,636.00

其他资本性支出

320,000.00

0.00

320,000.00

合计

7,740,000.00

5,612,093.51

2,127,906.49

如上表所述,鹤山市殡仪馆2017年度总预算支出7,740,000.00元,账面实际列支的相关科目支出5,612,093.51元,差额2,127,906.49元。经检查组查检,根据市殡仪馆会计账上实际收支情况,2017年度市殡仪馆员工提成类支出1,604,017.54元、属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332,540.00元,由于这些费用支出是从提留利润中计提支付的,没有在经费支出中列支。

建议市殡仪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使单位的预算编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八、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一)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完整

经检查,市殡仪馆提供审查的2017年1-12月的会计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核算不完整,凭证内附的会计资料不全。情况如下:

1、市殡仪馆会计账上报出的经营收入的核算,是以馆内每日经营收取的现金上缴财政专户后,回拨市殡仪馆银行账户的款项为依据的。市殡仪馆内每日经营收取的现金收入,在会计凭证上没有作出相应会计处理,会计凭证也没有附相关资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应当在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事业收入时确认。(1)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鹤山市殡仪馆在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及上缴事业收入时,没有作入账处理。

2、市殡仪馆每月计提支付的提留利润,是以《鹤山市殡仪馆收支情况表》中计得的利润结余计算提取的。其中,计算 “经营性支出”的项目中: “商品成本”项目、“柴油”项目、“生产用品”项目等项目,是以每月实际耗用生产资料结转计算的,但鹤山市殡仪馆提供审核的会计凭证中没有相关成本耗用的会计处理,会计凭证中也没有附相关资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会计记录是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结果,也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经过会计确认、计量环节后,需要按复工记账规则,在账簿上加以登记。会计记录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进行了会计确认与计量后,必须在会计账户中进行记录。” 市殡仪馆对上述情况没有作出相应的会计记录。

(二)会计确认基础混乱,导致单位实际存在亏损,仍有利润分配的情况

经检查,根据市殡仪馆资产负债表,2017年初未分配利润-157,132.20元、201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7,138,701.96元,本年经营亏损6,981,569.76元;但2017年12月收入支出表反映2017年全年累计收支结余为6,399,291.01元。

根据市殡仪馆提供的2017年1月-12月《利润计提分配情况明细表》,2017年1-12月共计提分配利润6,981,569.76元,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差异13,963,139.52元。

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市殡仪馆报出的会计报表的会计确认基础混乱,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混合使用。市殡仪馆除了需要向上级财政部门递交预算制度的会计报表(以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仍需要向南海股东及鹤山市民政局递交分配利润的会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编制)。按照预算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不存在利润分配科目,无法将收支结余结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当市殡仪馆利用《利润计提分配情况明细表》计算分配利润时,直接通过了“利润分配”科目分配,从而致使资产负债表报出的未分配利润亏损。

(三)发放绩效、分配利润未有审批文件

市殡仪馆是鹤山市民政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是由鹤山市政府和佛山南海自然人股东合资投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经营鹤山市殡仪馆合同书》与 《鹤山市殡仪馆激励员工提成分配方案的协议》,鹤山市殡仪馆股东利润及员工利润提成按月分配。

市殡仪馆计提分配利润的依据为《鹤山市殡仪馆收支情况表》,每月直接根据该表进行利润分配,未有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未有单位上级部门审核利润分配情况,也没有部门内部审批文件。

(四)经营收支以外的现金支出量大

市殡仪馆2017年度现金支出总额5,347,190.38元,其中:支付股东利润分配款项合计2,169,821.65元、支付费用支出316,804.97元、支付其他款项2,860,563.76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及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九、检查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的问题,对市殡仪馆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二)加强对财务的管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三)采用适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及报出单位经营果。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