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我局于2024年4月对鹤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林阳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398052862X,地址位于鹤山市沙坪楼冲向前村B座四楼。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礼仪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招生辅助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打字复印;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办公服务;办公用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代理记账;公章刻制;专利代理;认证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鹤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44078420180001,2024年向财政局备案的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5人。
经检查,发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4名专职从业人员至检查日均未在该公司购买社保及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三、执业质量情况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通过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未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内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经抽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未列明以上内容。
(二)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要求“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一条第四点要求“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在抽查时发现有3家公司的记账凭证存在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均没有签名或盖章和部分记账凭证无附件的情况。
(三)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要求“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抽查时发现有2家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均没有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现金发放工资也没有领款人签名,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做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
(四)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在抽查时发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而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
五、检查建议
(一)建议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合同内容,并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身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建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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