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鹤山市财政局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公示》(鹤财监〔2024〕6号)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8月对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2023年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经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为11440784555584644D。负责人为李永灿,机构地址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有5个下属单位,分别为: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
二、预决算收支管理情况
(一)预决算收入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3年年初预算收入金额为6,636.08万元,决算收入金额为4,543.21万元。预决算收入具体如下表:
项目 | 年初预算数(万元) | 决算数(万元) |
财政拨款 | 6,636.08 | 4,503.82 |
利息收入 | 0.00 | 0.18 |
其他收入 | 0.00 | 39.21 |
合计 | 6,636.08 | 4,543.21 |
(二)预决算支出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3年年初预算支出金额为6,636.08万元,决算支出金额为4,543.78万元,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具体如下表:
项目 | 年初预算数(万元) | 决算数(万元) |
教育支出 | 0.20 | 0.00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835.92 | 819.07 |
卫生健康支出 | 224.23 | 257.12 |
城乡社区支出 | 3,483.04 | 2,768.37 |
住房保障支出 | 2,092.69 | 659.26 |
其他支出 | 0.00 | 39.96 |
合计 | 6,636.08 | 4,543.78 |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需要超年初预算金额范围支出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后再支付。检查未发现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未发现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未发现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三)2023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分别于2023年4月3日、10月23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将2023年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2022年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算对社会公开。
对其预算公开情况检查如下:
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是否按规定公开 | 备注 |
部门基本情况 |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 是 |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 是 |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 是 | |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是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 是 |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是 | ||
公开明细层级情况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 | 是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个项目 | |
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 是 | |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 是 | ||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 是 | ||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 是 | ||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 是 | ||
预算绩效信息情况 | 是 | ||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 是 |
三、主要经费支出及主要科目情况
(一)“三公”经费情况
1.公务接待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经费年初预算金额为4,243.00元,经调整后预算金额为0.00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无安排相关接待业务,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车辆情况:权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务用车有2辆。其下属单位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有6辆公务用车,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有2辆公务用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金额为22,500.00元,经调整后预算金额为17,445.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7,424.77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其下属单位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年初预算金额为51,9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36,495.9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年初预算金额为30,600.00元,经调整后预算金额为40,151.00元,实际基本支出决算金额为40,150.0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无安排相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业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无安排相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业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无安排相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业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经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3年期间存在长期租赁2辆社会车辆的情况。
3.因公出国(境)费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无安排相关业务,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二)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情况
1.办公费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公费支出金额均在预算范围内。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办公费超预算列支。
经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部分应记入培训费科目的支出记入了办公费科目,且凭证缺乏支撑附件。
2.会议费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均无安排相关会议业务,会议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3.培训费情况。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培训费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他下属单位均无安排相关培训业务,培训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4.差旅费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差旅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差旅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其下属单位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均无安排相关差旅业务,差旅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均为0.00元。
(三)主要科目情况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023年期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的现金余额及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
2.非税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等收入科目情况。
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无非税收入,无经营收入,无上级补助收入。
3.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
经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和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部分往来账龄过长。
四、其他财经纪律的检查
(一)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经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2023年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二)资产负债情况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科目完整、准确、规范。2023年固定资产购置符合政府采购办法要求,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也符合相关程序。
经检查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存在未及时入账和未及时核销的问题。
(三)费用支出情况
费用的确认合规,各项支出真实,核算准确;支出审核手续齐全,支出凭证基本合规完整,执行“三重一大”程序。
经检查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均存在报销审核不严格,凭证缺乏支撑附件的情况。
(四)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过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未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存在设有“小金库”现象,资产处置收入无形成“账外账”,不存在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五)内部控制报告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5月10日报送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符合单位真实情况并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完整。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和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存在部分往来账龄过长、形成呆坏账风险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相关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挂账。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均存在报销审核不严格、凭证缺乏支撑附件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建议各下属单位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各项开支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鹤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存在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及未及时核销的情况,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的相关规定。
建议按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时确认固定资产。
(四)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2023年存在办公费超标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不符。
建议节约开支,严格控制支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必要时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存在将应记入培训费科目的支出记入了办公费科目支出的情况。
建议严格审核费用,准确区分费用支出的类别,按类支出,按类入账。
(六)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3年期间存在长期租赁2辆社会车辆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的规定不符。
建议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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