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恒真会计税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我局于2024年8月对江门恒真会计税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门恒真会计税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黄思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MA510XRF1F,地址:鹤山市沙坪富华路213号自编0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恒真会计税务公司2019年2月13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078420190001,2023年向财政局备案的业务负责人为黄思远,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其他专职从业人员3人。
经核查,发现:
(一)2023年恒真会计税务公司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均未在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
(二)未制定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执业质量情况
恒真会计税务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恒真会计税务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在抽查时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与某公司在2023年1-10月发生代理记账业务,但并未签订委托合同,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未明确双方对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相关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经检查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未按与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约定金额收取代理记账费。
(四)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均存在审核流程不全情况,未记载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均未在相应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五)对部分原始凭证审核不够严谨。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没有制表人、负责人、复核人、签收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恒真会计税务公司并未作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不符。
(六)存在未附必要的原始凭证的情况。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部分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未附必要的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点“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相关规定。
(七)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
(八)部分与委托方办理会计资料移交的交接清单填制不规范。
四、恒真会计税务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经检查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的记账凭证中记账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制单人员、出纳人员均没有相应的签名或盖章,未记载附原始凭证张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二)存在未附必要的原始凭证的情况。经检查发现:部分费用报销应附而未附收据、发票等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点“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检查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没有制表人、签收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经检查发现:恒真会计税务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审核人、制表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五)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恒真会计税务公司部分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而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
(六)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坐支”现象。恒真会计税务公司2023年存在现金收取记账费,但未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支出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七)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费用支出未经审批。费用支出仅凭自制支付单进行支出,未实行审批等监督手续。
五、检查建议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及时与委托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订立书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时,建议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订立后,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进行代理记账时,建议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工作。
(五)对于恒真会计税务公司自身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做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杜绝“坐支”现象的发生,建立内部审批制度。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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