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海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我局于2024年8月对鹤山市鹤海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鹤海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孙东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MA539WGD34,地址:鹤山市沙坪新村73号103房(住改商)。经营范围: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鹤山市鹤海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12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078420190002,2023年向财政局备案的业务负责人为孙东伟,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其他专职从业人员3人。
三、执业质量情况
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存在审核流程不全,未记载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均未在相应的记账凭证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二)记账人员未知悉委托人(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在抽查时发现: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的记账人员未知悉委托人(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凭证封面没有相应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在抽查时发现: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为委托人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封面没有装订人、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四、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
(四)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
(五)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坐支”现象。
(六)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费用支出未经审批。费用支出仅凭内部通知单和发票支出,未实行审批等监督手续。
五、检查建议
(一)进行代理记账时,建议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熟悉委托人生产流程、经营情况,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范装订、整理会计档案。
(二)对于鹤海企业财务服务公司自身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做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杜绝“坐支”现象的发生,完善内部审批制度。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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