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公安局:
根据《鹤山市财政局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公示》(鹤财监〔2024〕6号)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8月对鹤山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2023年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经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为114407840070855614,机构地址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1300号。
市公安局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有2个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预决算收支管理情况
(一)预决算收入情况
市公安局2023年年初预算收入金额为26,107.46万元,决算收入金额为25,021.73万元。预决算收入具体如下表:
项目 | 年初预算数(万元) | 决算数(万元) |
财政拨款 | 26,107.46 | 24,774.46 |
其他收入 | 0.00 | 247.27 |
合计 | 26,107.46 | 25,021.73 |
(二)预决算支出情况
市公安局2023年初预算支出金额为26,107.46万元,决算支出金额为24,896.54万元,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具体如下表:
项目 | 年初预算数(万元) | 决算数(万元) |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0.00 | 1.00 |
公共安全支出 | 20,884.70 | 18,520.31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2,377.76 | 2,728.82 |
卫生健康支出 | 802.00 | 1,060.06 |
城乡社区支出 | 0.00 | 544.14 |
住房保障支出 | 2,043.00 | 1,920.13 |
其他支出 | 0.00 | 122.08 |
合计 | 26,107.46 | 24,896.54 |
2023年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需要超年初预算金额范围支出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后再支付。检查未发现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未发现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三)2023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分别于2023年4月3日、10月20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将2023年鹤山市公安局预算、2022年鹤山市公安局决算对社会公开。
对其预算公开情况检查如下:
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是否按规定公开 | 备注 |
部门基本情况 |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 是 |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 是 | |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 是 | ||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是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 是 |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是 | ||
公开明细层级情况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 是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公开 | 是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个项目 | |
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 是 | |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 是 | ||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 是 | ||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 是 | ||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 是 | ||
预算绩效信息情况 | 是 | ||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 是 |
三、主要经费支出及主要科目情况
(一)“三公”经费情况
1.公务接待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公务接待经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接待经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经检查发现,市公安局有4笔接待费支出分别存在无事前审批、无派出单位公函、陪同人员超标准等情况,不符合《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9〕48号)的相关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情况。
市公安局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3.因公出国(境)费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无安排相关因公出国(境)业务,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二)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情况
1.办公费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办公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会议费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会议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均无安排相关会议业务,会议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均为0.00元。
经检查发现,市公安局2023年有5笔会议费支出存在无批准文件、无参会人员签到表的情况,不符合《关于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63号)的相关规定。
3.培训费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培训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均无安排相关培训业务,培训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均为0.00元。
经检查发现,市公安局2023年11月记账-11-0049凭证培训费支出无审批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4号)的相关规定。
4.差旅费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差旅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差旅费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023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无安排相关差旅业务,差旅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三)主要科目情况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023年期末,市公安局现金余额为0.00元,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
2023年期末,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现金余额为0.00元,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2023年期末,其下属单位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现金余额与账本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
2.非税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等收入科目情况。
2023年,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账上无非税收入,无经营收入;无上级补助收入。
3.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
经查,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
四、其他财经纪律的检查
(一)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经抽查,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2023年会计核算、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经检查发现:市公安局下属单位鹤山市看守所2023年存在决算报告金额与单位财务预算会计类科目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鹤山市看守所决算报告收入、支出决算数与单位财务预算会计收入、支出总额均有差额。
(二)资产负债情况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科目完整、准确、规范。2023年固定资产购置符合政府采购办法要求,入账资产完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也符合相关程序。
经检查,市公安局2023年2月8日记账-02-0043凭证支付购置办公家具费,办公家具于2022年8月18日验收,2023年2月8日才入账,固定资产从2023年3月开始计提折旧;市公安局2023年4月1日记账-04-0003凭证支付空调购置费,空调于2020年12月15日验收,2023年4月1日才入账,固定资产从2023年5月开始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未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三)费用支出情况
费用的确认合规,各项支出真实,核算准确;支出审核手续齐全,支出凭证基本合规完整,执行“三重一大”程序。
(四)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过对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未发现市公安局存在设有“小金库”现象,资产处置收入无形成“账外账”,未存在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五)内部控制报告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报送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符合单位真实情况并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完整。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市公安局2023年公务接待费支出存在无事前审批、无派出单位公函、陪同人员超标准的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9〕48号)第五点“公务接待管理(一)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应邀来访、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其相关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意后,可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四)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相关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实施公务接待,加强接待费支出审批,完善接待费报销凭证。
(二)市公安局2023年会议费支出存在无批准文件、无参会人员签到表的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63号)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六条“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的相关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63号)相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报销。
(三)市公安局2023年存在培训费报销无审批文件的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4号)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的相关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财行〔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费。
(四)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存在部分往来账龄过长的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相关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挂账。
(五)市公安局2023年存在决算报告金额与单位财务预算会计类科目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财务人员加强预决算、《政府会计制度》的培训与学习工作。
(六)市公安局存在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且未粘贴标签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二点第(五)项登记管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的相关规定。
建议按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时确认固定资产,做好产权登记,对固定资产设置资产卡片。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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