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我局于2025年6月对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勤财税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邓立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0FKT73,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人民南路90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许可项目:代理记账。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078420210002,2024年向市财政局备案的业务负责人为邓立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3人。
经检查发现:2024年立勤财税公司有1名专职从业人员未在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
三、执业质量情况
立勤财税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立勤财税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抽查时发现:有2家公司的记账凭证存在审核流程不全情况,部分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与记账凭证填制的张数不一致,部分记账凭证未记载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审核、出纳均未在相应的记账凭证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二)对部分原始凭证审核不够严谨。在抽查时发现有2家公司提供入账的存货出入库单上没有负责人、会计、仓管、经办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没有制表人、经办人、签收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立勤财税公司并未作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和《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公司应加强财务凭证的管理,要求客户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予核算”的规定不符。
(三)会计凭证的凭证封面没有相应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在抽查时发现:立勤财税公司为委托人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封面的财会主管、复核、装订人处没有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四)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立勤财税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
四、立勤财税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经检查发现:立勤财税公司的记账凭证中会计主管、记账、出纳均没有相应的签名或盖章,部分记账凭证未记载附原始凭证张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二)部分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检查发现:立勤财税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没有制表人、签收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凭证的凭证封面没有相应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检查发现:立勤财税公司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封面的财会主管、复核、装订人处没有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四)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经检查发现:立勤财税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五)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立勤财税公司部分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而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
(六)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坐支”现象。立勤财税公司2024年存在现金收取记账费,但未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支出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七)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费用支出未经审批。立勤财税公司的内控制度中未制定费用支出的相关规定,费用支出未实行审批等控制活动。
五、检查建议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进行代理记账时,建议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鹤山市立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为委托人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对于立勤财税公司自身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规范做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杜绝“坐支”现象的发生,完善内部审批制度。
鹤山市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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