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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三中学校园膳食经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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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第三中学:

  为着力破解“校园餐”管理问题,促进长效常治,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江教基财〔2024〕8号)、《关于印发〈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物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鹤教财〔2019〕1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教办〔2023〕14号)、《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鹤山市财政局联同鹤山市教育局于2025年6月份对鹤山市第三中学的校园膳食经费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学校食堂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鹤山市第三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45613746XX。

  经营场所:鹤山市宅梧镇宅新路1巷19号。

  负 责 人:姚忠余。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8日,学校食堂的经营方式为自主经营。2024年就餐人数维持在1360人左右,厨工21人,食材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定点供应。餐费分为:早餐5元/餐,正餐8元/餐,陪餐费收入计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核算。

  二、食堂财务情况

  该单位食堂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仅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确认标准,未能体现经济业务实质发生的会计期间,使得财务数据可能没有真实呈现食堂的运营成果和财务情况。

  除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外,该单位的收支比较规范。      三、检查情况

  (一)资金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户名:鹤山市第三中学食堂。

  以上账户在资金使用、存储、结算等资金管理方面均符合规范。资金收入已经足额存入食堂账户,不存在预收伙食费的情况,食堂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并按规定的报销程序和管理权限,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校长审批,交食堂财务人员报销及进行账务处理。经抽查2024年部分摘要为“收到学生伙食费”的凭证,收到的伙食费及时存入食堂账户,后附收据、伙食费收入原始单据、现金缴款单及银行交易回单;支出审批手续完善,如2024年12月31日记16号凭证,摘要“支付抽油烟机清洗、洗洁精款”,后附银行交易回单、发票、审批表及现场工作图片。

  (二)内部控制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已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食堂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食堂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食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范风险、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及承包商筛选等事项。此外,还建立了相关制度,如《食堂存货管理制度》《食堂仓库食品出入库审批制度》《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等。

  该单位餐费收入分学生和教职工,食材支出也区分了学生和教职工的食材支出,学生及教职工的伙食费为同价同餐,不存在教职工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现象。

  食材采购、验收及领用均按管理制度执行,采购人员根据需求拟定采购计划后由主管领导审批。食材配送到学校食堂后,学校食堂至少有二人验收并签名,同时登记《鹤山市第三中学食堂物品进、出、存台账》。以上做法符合《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物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鹤教财〔2019〕18号)规定。

  (三)应收账款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餐费收款方式为先消费后收费(跨月收费),有建立餐费应收款制度,有专人负责催收,除个别跨月收费外,每月均依时收取餐费,但应收账款的登记及核对只能在食堂内部系统查询,截至检查当天,无法直接从该单位报表上查询出应收账款余额。

  (四)存货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虽已建立存货管理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明确存货采购、存货验收与入库、存货存储、存货盘点与核算等。经抽查2024年1月部分凭证,附件有银行交易回单、银行业务委托书、发票及送货单(收货栏由二人签名确认),食材进出库均登记《鹤山市第三中学食堂物品进、出、存台账》,经办人、审核人及审批人均签字确认。每月月底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并登记《学校食堂库存物品月盘存表》,盘点人员、复核人及主管领导均签名确认。

  但每月月底对库存物品的盘点数据在会计账上无反映。

  (五)资产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账上购置了“固定资产”,金额为91,903.00元,此批固定资产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购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资料,固定资产金额91,903.00元,固定基金金额46,053.00元,两个科目金额不一致,相差“切肉机45,850.00元”,是未结转入固定基金。根据《江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江教基财〔2024〕8号),符合食堂配置的固定资产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按规定进行采购和统一管理,食堂做好验收、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对食堂财务工作的建议

  (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教办〔2023〕14号)的第13条“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保证食堂收支平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支和成本实行明细核算。”该单位目前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食堂收支和成本,为正确核算食堂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和结余的财务信息,建议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食堂虽有建立物资出入库流程,但会计账务上没有反映物资的进出核算情况,建议食堂正确运用库存科目来反映食堂物资的运动轨迹。建议购入物资并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根据出库报表领用情况,借记“伙食费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月末盘点后将盘点情况与“库存物品”明细账进行对比,存在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的,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物资处理,同时冲减或增加“伙食费支出”。

  (三)食堂虽有建立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制度,但财务人员没有充分分析和应用月度盘点数据。建议食堂要根据每月盘点结果对当月的食材成本进行正确核算。

  (四)该单位未按供应商的保证金明细设立辅助核算,建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便于日后查询。

  (五)该单位的餐费收费方式为次月收费,每月未及时确认当月应收未收餐费,财务报表未完整反映应收餐费信息,建议每月月底食堂要把统计数据交由会计入账。

  (六)该单位账上没有反映处置物品收入,建议在以后产生相关收入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鹤山市财政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