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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实验中学校园膳食经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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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实验中学:

  为着力破解“校园餐”管理问题,促进长效常治,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江教基财〔2024〕8号)、《关于印发〈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物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鹤教财〔2019〕1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教办〔2023〕14号)、《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鹤山市财政局联同鹤山市教育局于2025年6月份对鹤山实验中学的校园膳食经费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学校食堂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鹤山实验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315165037Y。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街道雁翔路663号。

  负 责 人:温惠文。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学校食堂的经营方式为自主经营。2024年就餐人数维持在3,000人左右,厨工40人,食材是通过招标流程确定供应商定点供应。学生餐费是:早餐6元/餐、正餐8元/餐,先消费后收费(次月收费)。学生、教职工同质、同价。

  二、食堂财务情况

  该单位食堂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仅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确认标准,未能体现经济业务实质发生的会计期间,使得财务数据可能没有真实呈现食堂的运营成果和财务情况。

  除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外,该单位的收支比较规范。

  三、检查情况

  (一)资金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名:鹤山实验中学食堂。

  该账户的资金在使用、存储、结算等资金管理方面均符合规范。资金的收入也足额存入饭堂账户,因饭堂采取先消费后收费(次月收费)的方式,不存在预收伙食费。食堂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并按规定的报销程序和管理权限,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校长审批,交食堂财务人员报销及进行账务处理。该单位在处理一些废品收入时也及时存入银行,所有银行转账支出均有审批表,校长、财务分管领导、财务部门主管均有签名。

  (二)内部控制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已建立相关制度:《校长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手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食堂陪餐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餐用具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等。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堂管理工作监督小组;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员会并落实陪餐制度以及成立膳食营养健康管理小组。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对于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会计核算及收支管理制度等明确制定。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对食堂收支和成本实行明细核算,学生和教职工的伙食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分明细独立核算,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所有收入都必须缴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食堂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假转账等违法违纪现象。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规范食堂收支核算;规范伙食费收取和结算;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等。

  该单位资金收入有分学生、教职工的伙食费收入,食材支出也区分了学生和教职工的食材支出,学生及教职工的伙食费为同价同餐,不存在教职工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现象。

  食堂食材采购、验收及领用均按管理制度执行,采购物资由专人验收过秤入库(验收人员自由组合,至少3人签名)并登记《食堂食材验收入库表》,出库时登记《食材领用出库登记表》,出入库手续均符合要求。

  (三)应收账款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已经建立应收款管理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完善。该单位是先食后收款的,每学期初根据学生实际初步确认本学期在校就餐名册,每月初统计上月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并印发伙食费收费时间通知,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用餐消费金额进行银行代扣,因为该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当银行代扣成功时记收入,所以账面上没有反映应收未收的款项。

  截至2025年5月底,所有应收款项均可正常收回,暂无坏账风险。

  收入明细有分开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家长陪餐收入和教师陪餐收入。其中家长陪餐收入和教师陪餐收入在学生伙食收入里面。

  (四)存货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虽已建立存货管理制度,食堂食材采购、验收及领用均按管理制度执行,采购物资由食堂主管做好计划单,所有购进物品必须由验收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由食堂管理员、验收员(不少于3人)、送货负责人签名,并由仓管员开具入库单、登记台账。所有供应商开具发票后必须由食堂负责人核对入、出库凭证,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若出现入、出库不符,给予库管员相应处罚。食材出库时各组负责人或领料员需认真填写食堂出库单,负责人或领料员及库管员签字,涂改无效,如若不符,库管员及领料员负相应责任。

  每月月底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但每月月底对库存物品的盘点数据在会计账上无反映。

  (五)资产管理方面

  经检查,该单位固定资产为早期购置的资产,后期的资产根据《江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江教基财〔2024〕8号)的要求,符合食堂配置的固定资产经费,已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按规定进行采购和统一管理,食堂做好验收、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对食堂财务工作的建议

  (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鹤山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教办〔2023〕14号)的第13条“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保证食堂收支平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支和成本实行明细核算。”该单位目前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食堂收支和成本,为正确核算食堂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和结余的财务信息,建议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食堂虽有建立物资出入库流程,但会计账务上没有反映物资的进出核算情况,建议食堂正确运用库存科目来反映食堂物资的运动轨迹。建议购入物资并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根据出库报表领用情况,借记“伙食费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月末盘点后将盘点情况与“库存物品”明细账进行对比,存在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的,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物资处理,同时冲减或增加“伙食费支出”。

  (三)食堂虽有建立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制度,但财务人员没有充分分析和应用月度盘点数据。建议食堂要根据每月盘点结果对当月的食材成本进行正确核算。

  (四)该单位的餐费收费方式为先消费后收费(次月收费),每月未及时确认当月应收未收餐费,财务报表未完整反映应收餐费信息。建议每月月底食堂要把统计数据交由会计入账。

  (五)该单位未按供应商保证金明细设立辅助核算,建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便于日后查询。食堂厨工社保费统一在学校社保号缴纳,社保完税证明已附在学校记账凭证,建议食堂在归垫支付厨工社保费时附上相关的社保完税证明。



鹤山市财政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