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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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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江发改产业〔201958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核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1.核查对象为2017-2018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具体车牌号详见附件)。

2.20171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的,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而未在2016年度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201711日至2018211日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22018212日至20181231日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三、核查需提供的材料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核查安排

请本公告所附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在71日前备齐相关核查材料提交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管理股(地址: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市人民医院对面,办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2:30-5:30)。我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710日前对我市2017-2018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逐辆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请提交核查材料的车主在此期间保持通讯畅通(核查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请谨防上当受骗)。第三方核查通过后将在730日前统一提交材料给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复核。

五、其他事项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二)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三)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四)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六)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我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xls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