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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中医院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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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中医院实施机动车差别化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拟定了鹤山市中医院停车场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书信等形式,对办法、方案、具体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7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联系电话:0750-8803132传真:0750-8890037

(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hsfgj@126.com

(三)寄发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邮编:529700。(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鹤山市中医院停车场实施机动车差别化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和《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等规定,为了一步缓解市中医院大院停车难、车位被长期挤占的现象,方便就诊群众车辆停放,提高医院车位利用率,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制定了鹤山市中医院停车场收费方案,内容如下:

一、收费范围

鹤山市中医院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停车场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实行差别收费。服务对象免除当期费用,非服务对象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服务对象的机动车辆,是指到该院的诊疗者所驾、乘的车辆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对象车辆的识别方式、方法和停放期限由医院制定,报我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除上述规定的车辆外,其他进入医院的机动车辆均视为非服务对象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进入医院停放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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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服务对象车辆进入医院依法设置的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不超过2小时的(含2小时),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收费3元,以后每增加一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同一车辆起止时间累加24小时(含)最高收费每辆15元。

(二)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为: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计收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收。

(三)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四)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及其他特殊情况停车服务收费(包括大型车辆驶入停放和服务收费),由医院在本批复原则范围内与车主协商确定。

三、免费停放对象

执行公务政府车辆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其他规定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或聘请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并设置专供车辆停放场所进行车辆停放管理。停车场经营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公示牌监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201981日起试行一年,停车费收入管理和资金使用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税务部门票据,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