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和《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草拟了《鹤山大道895号至1021-9号商铺门前停车场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邮件、书信等形式,对方案、具体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联系电话:0750-8803132。
2.发送电子邮件,邮箱: jfgj@heshan.gov.cn
3.寄发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邮编:529700。(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停车场收费标准征求意见”。传真请发至:0750-8890037。)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1日
鹤山大道895号至1021-9号商铺门前停车场收费标准方案停车场收费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停车秩序,缓解鹤山市城区范围内的交通和停车压力,充分利用公共停车资源,有效提高停车场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根据《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停车运行成本,市场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鹤山大道895号至1021-9号商铺门前停车场收费内容公布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面积
鹤山大道895号至1021-9号商铺门前停车场,面积7950平方米,共设置280个车位。
二、收费标准
1.机动车辆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
2.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汽车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累计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2)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为: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计收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收。
(3)对包月、包季、包年车辆实行优惠收费,具体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免费停放对象
执行公务政府车辆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其他规定
1.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或聘请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并设置专供车辆停放场所进行车辆停放管理。停车场经营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收费公示牌监制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后方可执行。
2.停车场经营者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文件自2020 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停车费收入管理和资金使用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税务部门票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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