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的要求,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统一部署,依法经过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鹤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分类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城市公共消防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现行分类及标准 |
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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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标准 |
分类 |
标准 |
居民用水 |
城区0.65(镇0.60) |
居民 |
0.85 |
工业用水 |
0.80 |
非居民 |
1.20 |
行政事业用水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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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业用水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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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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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用水 |
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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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卫 |
按居民标准减半征收 |
||
公共消防用水 |
0.00 |
四、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取消免征政策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取消现行暂免征收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等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六、配套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拟通过“先征后补”的方式来保障相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8元。补贴措施将通过会同民政、财政部门修订《鹤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的宅梧、双合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时经市水务局、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请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审计、环保、教育、民政、卫计、人社、城管、北控水务、发改局检查分局。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股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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