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的通知》(粤发改高新技术函〔2018〕2416号)和《关于下达江门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江发改产业〔2018〕758号)规定,现将鹤山市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核查车辆信息表公示如下。公示期自11月27日至12月3日,共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情况或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我市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对车辆开展相关补贴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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