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鹤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鹤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规定,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就《鹤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听证方案》进行听证。经过自愿报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我局共确定17名听证会参加人。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一、听证时间
听证会定于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3:00举行。
二、听证地点
鹤山市叠翠山庄叠翠会议厅。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温燕芳、谭杰华、李伟潮、黄 涛、温鹤荣、温博文、温伟祥、钱 宁、吕国贺、陈晓青、袁木资、李志刚、刘保列、黄国坚、梁洁红、梁倩敏、余志烽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名单
鹤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听证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粤发改价格函[2018]26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且明确了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是国家发改委2018年重点督办的价格改革任务。同时省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入2018年度的督办落实的改革工作任务。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在市水务局提出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及国家政策要求,提出鹤山市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
一、我市污水处理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已建成正式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共9座,处理规模共11.45万吨/日,城区已建成运行配套截污干管在建污水配套管网91.1公里。宅梧、双合两镇的污水处理厂已基本完成建设,已经提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申请,2015年底我市城区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按照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要求,到2018年底,城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
(二)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为1.20元/立方米。
二、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每吨应调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监审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关于“合法性、相关性、对应性和合理性原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聘请了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助开展对我市9家正在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2016-2017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监审,并对提出制定征收标准的在建的位于宅梧、双合的污水处理厂投资、经营规模进行核算和对营运成本进行测算。经监审,核定2016-2017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平均成本为1.43元/立方米。(其中:2016年为1.46元/立方米,2017年为1.41元/立方米)(详见:2016-2017年鹤山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核定表)
2016-2017年鹤山市污水处理成本核定表
项 目 |
2016年 |
2017年 |
两年平均 |
1、污水处理总成本(已扣除无偿资产折旧额) |
40,032,784.69 |
40,095,477.26 |
40,064,130.98 |
其中:居民污水处理总成本 |
7,750,347.12 |
7,970,980.88 |
7,860,664.00 |
非居民污水处理总成本 |
32,282,437.58 |
32,124,496.38 |
32,203,466.98 |
2、实际污水处理量 |
27,435,206.80 |
28,518,119.00 |
27,976,662.90 |
其中:居民实际污水处理量 |
6,647,550.61 |
7,354,822.89 |
7,001,186.75 |
非居民实际污水处理量 |
20,787,656.19 |
21,163,296.11 |
20,975,476.15 |
3、污水处理单价成本(已扣除无偿资产折旧额) |
1.46 |
1.41 |
1.43 |
其中:居民污水处理单价成本 |
1.17 |
1.08 |
1.12 |
非居民污水处理单价成本 |
1.55 |
1.52 |
1.54 |
四、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收范围调整
1、在我市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调整
我市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城市公共消防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关于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要求,以及污水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按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调整,拟定以下的收费标准方案: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调整为1.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65元/立方米。(补偿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和污水、污泥处理的运营成本,污水处理企业的利润水平按5%净资产利润率计算。)
现行收费 |
拟调整方案 |
||
用水类别 |
标准(元/吨) |
方案一 |
方案二 |
居民生活用水 |
0.85 |
0.95 |
1.15 |
非居民 |
1.20 |
1.40 |
1.65 |
成本构成:根据上述定价成本核算办法中关于“污水收集管网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其中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运行维护成本”的规定,本方案只补偿管网维护运行成本和污水(污泥)处理的运行成本。
2、利润核算:对污水处理企业利润水平的核算,根据上述政策有关“具体利润率水平可参考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一定百分比核定,最高不超过8%。暂无净资产利润率的,利润则按成本利润率计算,利润率水平按不高于3%核定”的规定,为尽量减轻社会负担,本方案对污水处理企业利润水平就低按5%净资产利润率计算,略高于在国内商业银行现行长期贷款利率(4.9%)。
(四)计征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配套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通过“先征后补”的方式来保障相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8元。
(六)实施时间
1、上述污水处理费方案从2019年2月1日起抄表执行。
2、在建的宅梧、双合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前经市水务局、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五、周边城市的调整情况
据省发改委通报的数据显示,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南雄市、乐昌市、茂名市、湛江市、江门市区等已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调整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台山市、开平市分别于11月和12月初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在今年年底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到位。
六、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户的影响
1、按方案一: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比现行0.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上涨0.10元/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每月每户24立方米计算,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2.40元;第二阶梯每月每户32立方米计算,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3.20元。
2、按方案二: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比现行0.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上涨0.30元/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每月每户24立方米计算,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7.20元;第二阶梯每月每户32立方米计算,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9.60元。
我市城区90%以上居民户每月用水量低于24立方米,两个方案中,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价的幅度不大,新增污水处理费支出每月不超过9.60元。
3、对低收入居民影响。按现行政策,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8元。此类家庭按照每户每月用水量约10立方米计算,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方案一为0.95元/立方米,方案二为1.15元/立方米,则每户每月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分别为9.5元或11.5元,除去补贴,每户每月多缴1.5元或3.5元。
4、对社会福利机构影响。按国家、省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方案一,增加支出0.10元/立方米;按方案二,增加支出0.30元/立方米。
5、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影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因而污水处理收费也按居民生活用水类别征收。按方案一,增加支出0.10元/立方米;按方案二增加支出0.30元/立方米。
(二)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
目前现行的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按本听证方案一,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将提高至1.4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0元;按本听证方案二,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将提高至1.6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45元。
七、调价后新增收入测算
方案一,沙坪城区以及各镇年新增收费收入情况。单位:元(比2017年,下同);制表(政府收入计算)
|
2017年收费收入 |
方案一收费收入 |
新增收费收入 |
沙坪街道 |
18,272,707.93 |
21,361,284.10 |
3,088,576.17 |
共和镇 |
7,972,043.30 |
9,538,512.65 |
1,566,469.35 |
址山镇 |
2,690,237.60 |
3,205,788.65 |
515,551.05 |
龙口镇 |
4,124,930.45 |
4,927,065.80 |
802,135.35 |
古劳镇 |
1,600,829.55 |
1,898,153.80 |
297,324.25 |
桃源镇 |
6,082,910.70 |
7,255,100.65 |
1,172,189.95 |
鹤城镇 |
3,128,066.35 |
3,740,653.80 |
612,587.45 |
雅瑶镇 |
3,603,186.95 |
4,305,636.60 |
702,449.65 |
双合镇 |
|
|
|
宅梧镇 |
|
|
|
合计 |
47,474,912.83 |
56,232,196.05 |
8,757,283.22 |
方案二,年新增收费收入19,141,702.22元。单位:元(比2017年,下同);制表(政府收入计算)
|
2017年收费收入 |
方案二收费收入 |
新增收费收入 |
沙坪街道 |
18,272,707.93 |
25,439,267.00 |
7,166,559.07 |
共和镇 |
7,972,043.30 |
11,263,201.90 |
3,291,158.60 |
址山镇 |
2,690,237.60 |
3,791,796.60 |
1,101,559.00 |
龙口镇 |
4,124,930.45 |
5,813,773.05 |
1,688,842.60 |
古劳镇 |
1,600,829.55 |
2,246,385.40 |
645,555.85 |
桃源镇 |
6,082,910.70 |
8,558,214.45 |
2,475,303.75 |
鹤城镇 |
3,128,066.35 |
4,418,807.05 |
1,290,740.70 |
雅瑶镇 |
3,603,186.95 |
5,085,169.60 |
1,481,982.65 |
双合镇 |
|
|
|
宅梧镇 |
|
|
|
合计 |
47,474,912.83 |
66,616,615.05 |
19,141,702.22 |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同时所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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