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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鹤山市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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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市民朋友: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鹤山汽车总站提出《关于鹤山汽车总站广场停车改造方案》为了缓解市汽车总站停车难、车位被长期挤占的现象,进一步方便乘车群众车辆停放,提高车站车位利用率,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我局制订了《鹤山市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鹤山市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予以发布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12日至2019112

二、发布方式

/zwgk/xxgk/hssfzhggj/

三、反馈意见受理部门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反馈意见方式

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

五、联系方式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邮编:529700

电话:8883829  传真:8890037 

电子邮箱:邮箱:jfgj@heshan.gov.cn

附件:鹤山市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12











鹤山市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差别化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案


一、鹤山市汽车总站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停车场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实行差别收费,根据第三方成本测算作出如下方案:

二、鹤山汽车总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收费表

车型

计费单位

(元//辆)

白天(时间)

800--2300

夜间(时间)

2200--次日

600

收费

标准

(单位:元)

大车(7座车)

250

7

12

小车

150

5

7

摩托车

25

1

2




备注:车辆进入本场30分钟以内免费停放,超30分钟按规定收费。

三、本文件自20192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须完善证照登记、管理制度和健全财务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票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周边市区收费标准对比

收费标准(单位:元)

各市区

车型

计费单位

(元//辆)

白天(时间)

800--2300

夜间(时间)

2200--次日

600

1、蓬江区(蓬江价[2010]5号)

2、新会区(新发改函[2014]23

大车(7座车)

250

7

12

小车

150

5

7

摩托车

25

1

2



备注:车辆进入本场30分钟以内免费停放,超30分钟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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