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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核查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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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现将我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8月24日至9月6日,共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反映情况或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