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粮食局流通监督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146001003 | 实施编码 | 12440784007085705J40146001003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鹤山市粮食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江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资质认证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赁剩余期限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784),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广东政务服务网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点击在线申办填报申请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不受理申请的,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否则视同受理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并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鹤山市粮食局。
4)审查。部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江门市粮食局现场领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市粮食局审核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属于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市粮食局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对属于市粮食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3)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作出资格新申请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告知申请者不准予该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1 | 行政机关 | 无 | 中介办理 | |
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复印件:1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原件:1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经营场所有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1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 | 复印件:1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0-8881995
· 咨询地址: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鹤山市粮食局流通监督股
· 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
https://weibo.com/u/2638153884
· 微信号:
鹤山市粮食局
· 电子邮箱:
lsj@heshan.gov.cn
· 信函地址: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鹤山市粮食局流通监督股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50-12345
· 投诉地址:
江门市粮食局人事监察科
· 投诉网址:
· 电子邮箱:
jmlsjbgs@126.com
窗口办理
鹤山市粮食局流通监督股部门业务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鹤山市粮食局流通监督股部门业务综合服务窗
办公电话:0750-888199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搭乘503、521、523、524、525、531、532、533、541、551、552、553、554、572、582路公交线,在人民医院站下车,步行至道路对面即可。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5-26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4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09-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鹤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江门市粮食局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江门市桥南大道70-78号
电话:0750-8880188、0750-3832244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112号
电话:0750-3518252
网址: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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