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鹤山市粮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中的鹤山市粮食局栏目(/GZJG/SYDW/HSLSJ/)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市粮食局领导成员分工,市粮食局机构设置及内设机构职责等信息。
(二)部门文件
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文件。
(三)工作动态
工作以及政务动态信息。
(四)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每年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其他
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鹤山市粮食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鹤山市粮食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GZJG/SYDW/HSLSJ/。
必要时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江门日报“鹤山新闻”版等形式和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单位在鹤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鹤山市档案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7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鹤山市粮食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
联系电话:0750-8883020
传真号码:0750-8886545
邮政编码:529700
2.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文后附件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粮食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市监察委投诉(电话:8883915,邮编:529711,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单位)、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粮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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