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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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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隐患,堵塞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及其进入市场销售等环节,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三)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禁止在我市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仍生产、销售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我市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于近期对2013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
    四、过渡期内,持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我市指定区域内行驶。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我市。我市蓬江、江海两区禁行区域为迎宾路——西环路——江门河形成的区域内(不含迎宾路、西环路)。新会区及台山、恩平、开平、鹤山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以当地颁布为准。
    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六、从2016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七、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保险,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
    八、达不到摩托车标准的燃油机驱动类二轮或三轮车辆,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我市禁止该类机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执法部门发现此类车辆一律进行查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此类车辆上路行驶,还将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