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58.20万元,比上年减少175.80万元,下降27.73%,主要原因是减少执法车辆购置支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及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降低费用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4.2万元,比上年减少160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减少执法车辆购置支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及使用有关规定;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8万元,减少主要原因: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降低费用支出。
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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