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
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现决定推行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对于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采取限行措施。 二、其他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因生产生活、物资保供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可以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申领准行证通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山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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