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公安机关涉企“免罚清单” | |||||
序号 |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处罚种类 |
1 |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2 | 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3 | 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4 | 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5 | 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6 | 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 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7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县级公安机关 | 免于处罚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