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外户口迁移
(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已婚子女照顾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户。
(二)引进人才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入户。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
3、专才入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在各市(县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2、自购(建)住房入户。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申请入户;购房者在我市同时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其旁系亲属可申请入户。
(四)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各市区人才交流中心。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入户
被本市大中专(含技工)院校录取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本市学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九)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回原籍办理复户。
(十一)收养入户
本市居民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儿童,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十二)安置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办理入户。
二、市内户口迁移
1、自购(建)住房迁移。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为条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迁入;已婚子女在我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也可迁入。
2、空挂户管理。租赁政府公租房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宅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三、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父母离婚的,其子女户口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随父或随母登记;经父母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决定其户口随父或随母登记。
四、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5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租赁政府的公租房(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
(二)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符合市外迁入或市内迁移需挂靠亲友的,可经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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