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鹤共决拆字[2023]1号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在鹤山市共和镇鹤山工业城鸿江路 29、31、33、35、37 号的鹤山市共和镇德润惠客多生活超市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室内违规加建夹层。经本单位立案调查,鹤山市共和镇德润惠客多生活超市实际经营者为陈春良,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 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陈春良送达《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共决[2023]16号),限当事人陈春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鹤山市共和镇德润惠客多生活超市室内违规加建的夹层,恢复原状。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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