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三、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镇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公开办),负责制定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受、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主动根据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相关要求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三)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和年报、月报编制工作。
(五)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一、镇公开办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三、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部门。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四章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镇公开办作为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镇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部门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镇公开办,镇公开办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审阅后的信息及时在网上发布。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部门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五章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四、对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五、各单位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虚假和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澄清机制
(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每周对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镇公开办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辑、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部门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5.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7.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8.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9.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10.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一)为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镇公开办特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制度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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