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鹤山市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zwgk/xxgk/hssghz/ 。
本机关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简报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 20 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1、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共和镇人民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镇政府受理机构递交《共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受理机构
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受理方式:当面申请、信函和传真
咨询电话:0750-8300201
传真号码:0750-8303201
电子邮箱:GONGHE@HESHAN.GOV.CN
通信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德和路318号
邮政编码:529728
受理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德和路318号政府办公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鹤山市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鹤山市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鹤山市共和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交受理机构确认。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特殊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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